学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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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防火安全条例
2013年06月08日 16:0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义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领导为第一防火安全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作为防火安全员负责具体安全事宜;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防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中心要形成横向道边,纵向到底,纵横结合的整体性、全方位防火网络。

第二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都有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义务。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包括:中心机房、中心办公区、备用电池房及校内各个宿舍及家属楼的分机房。本条例适用于此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中心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相应设立防火安全安全员。

第五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领导作为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作为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消防法规,执行安全规程、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2.进行消防法规的宣传、普及和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落实有关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4.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的防火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于服从全校防火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

第七条  在中心进行的维护及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住地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消防设放器材和拧动消防栓;有特殊原因需要改造时,应先改造后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九条  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进行的参观、培训等有多人参与的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各种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防火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正确使用电器,人走必须断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接用电线路和违规操作、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  禁止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及其附属设施内及设施附近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向网络室负责人及学校有关部门领导申请。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禁止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以外人员进出机房,禁止在机房内吸烟、使用明火或长时间(超过24小时)放置食品,禁止在机房内乱拉电线,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的用电器。

第十三条  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不必要电源,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消防隐患。

第十四条  每月进行一次电器和线路的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保管好所配置的灭火器,掌握消防灭火知识,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奋力扑救,尽最大努力保护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要指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定期的防火安全巡查。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酿成火灾危害的,予以警告,逾期不改者,对直接责任人及防火安全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责任人及防火安全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广西民族大学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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