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定

首页 首 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管理规定  /  正文
广西民族大学电子邮件管理办法
2013年06月05日 16:00  点击:[]

为保障我校校园网电子邮件服务的正常使用,规范我校校园网电子邮件的使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一)广西民族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与服务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校园网组建和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二)网络中心提供广西民族大学电子邮件服务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电子邮件服务器应当使用校园网内固定IP地址;

2.应当及时堵塞电子邮件服务器安全漏洞;

3.向用户提供群组发送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5.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应当对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内容和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检查外,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内容和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获取邮件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垃圾电子邮件管理

网络中心采取以下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垃圾电子邮件管理:

1.具备对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特定网络地址、电子邮件进行屏蔽的功能;具备限制采自相同客户端网络地址的并发连接数量超过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2.具备限制来自相同客户端:网络地址的连接频率超过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3.具备限制本地电子邮件用户一次性发送同一电子邮件发送量的功能;

4.具备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或采取用户身份认证、电子邮件转发授权控制措施的功能;

5.具备对大量群发、连发同样特征的已知垃圾电子邮件进行拦截的功能,其中特征指电子邮件长度、信条字段、信体符合特定条件。

三、账号管理

 (一)教职工和学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凭借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免费获得一个工作邮箱。邮箱账号和密码安全使用管理由用户负责。

 (二)教职工的工作邮箱及其网络磁盘的存储总空间为200MB;学生的工作邮箱及网络磁盘的存储空间为50MB。邮件的网络磁盘空间的使用仅限临时文件存储,不适用作文件的永久存放,网络中心不对其中的文件安全负责。

 (三)当教职工和学生离开广西民族大学的时候,工作邮箱的使用权限将被自动收回。

四、行为规范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三)未经授权不得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四)不得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五)不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六)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2013.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