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学校和校园网接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所提供的,针对校内、校外非特定个人所提供的的信息检索、查询、获取、发布、传递、转发、交换、存储、代理、广播等信息服务。
第3条 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隶属于中国教育科研网。通过广西民族大学校园网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第4条 广西民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管会)由宣传、学生工作、保卫、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批、协调、监控、处理和规划组织。
第5条 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在网络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2) 依照国家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对校园网内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网络信息服务活动(如建立网站、开设BBS等)进行审批备案;
(3) 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
(4) 实时监控校内网站和BBS发布的内容,防止其中的有害信息转化为学校中的不稳定因素;
(5) 及时处理由网络信息引起的突发事件,并逐步形成规范流程;
(6) 规划和组织以网上思想政治教育为目标的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及各类网络阵地的建设;
(7) 负责校内单位与校外合建网站的管理,了解关注校外网站有关清华的消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8) 与信息与计算机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第6条 网管会的主任由学校党委主管副书记担任。
第7条 网管会下设公共信息服务、BBS管理、学生网站管理、理论学习与宣传、学生社区服务网站、网络安全等六个工作小组。其职责和人员构成是:
(1) 公共信息服务工作小组:规划、建设和维护广西民族大学主页(中英文)及校内网络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规划、建设各部处和院系主页。主要由党办、校办和新闻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2) BBS管理工作小组:按照国家《互联网BBS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出制定相应的站规交委员会讨论;监督BBS水木清华站及各院系局域网内BBS站点的正常运行,针对其中的违法违纪信息进行调查和处理,了解关注热点信息,及时掌握BBS中所反映的学生中的思想动态。主要由网络中心、党办、校办、学生部、研究生部、保卫部、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3) 学生网站管理工作小组:规划和建设广西民族大学学生门户网站,协调各院系和学生组织的特色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以网上集体建设为目标的院系网络社区。主要由团委、学生部、研究生部有关人员组成。
(4) 理论学习与宣传工作小组:以网上理论宣传学习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建设,以及对其它面向教工的思想教育网站的管理。主要由宣传部有关人员组成。
(5) 学生社区服务网站工作小组:学生社区服务网站“我们的家园”的建设和管理。主要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学生部、研究生部、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6) 网络安全小组:对全校的网络运行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网络安全事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主要由网络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第8条 根据校务会议授权,网管会设立网络违纪事件处理小组,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使以下职权:
(1) 受理校园网上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
(2) 协调网络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3) 引证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问题处理的界定;
(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提出处理建议;
(5) 按照学校既定的纪律处分权限,落实和督办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
(6) 根据网络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向校务会议提出必要的修改学校有关违纪处分规定的建议。
(7) 所有学生的有关网络的违纪处理(记过及以下处分隐去姓名)在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公告栏上予以通告。
第9条 网管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广西民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及广西民族大学信息与计算机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有关文件的起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10条 学生宿舍楼的网络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委员会负责。它对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由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中心、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部分宿舍网楼内管理小组代表组成;主任由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三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11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内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包括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进行审批。不含上述交互式服务内容的,应进行备案。
利用动态IP地址开设、仅用于个人中转文件用途、每次开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匿名或变相匿名FTP服务,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变相匿名,是指虽设有密码,但密码已经向不特定的用户进行了公布的FTP信息服务。
第12条 网管会办公室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13条 网管会办公室可以委托网络中心代为从事登记备案中的部分工作。
第14条 利用学生宿舍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并报网管会备案。需要审批的,由学生宿舍信息管理委员会报网管会审批。
第15条 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包括:名称、类型、IP地址、域名、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管理人员和措施等。备案表应由信息服务的负责人签字。
第16条 拟开辟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在提交审批材料时,还应由所在单位盖章。
第17条 网络信息服务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网络服务停止后,应及时进行注销。
第18条 网管会办公室收到开辟交互式信息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19条 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络服务中存在反动、色情、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内容,应当由网络中心中断其联网权限,并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 对于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服务,在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
第21条 广西民族大学的教师、职工、学生利用校外IP地址开辟网络信息服务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
第22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
第23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4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网管会办公室报告。
第25条 网站管理者应当建立上网用户日志记录留存制度,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日志应当保存至少60天,并在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26条 电子公告、支持上载的FTP等交互式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巡查。
第27条 网络信息服务用户发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该信息服务主管单位,或直接向学校网管会办公室举报。网管会办公室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28条 对于利用校园网开辟的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服务,因流量过大等原因,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网管会办公室和网络中心可以限制其服务范围或通知其控制流量就;影响严重的,可以中断其联网权限。
第29条 对于违反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中断连网权限、取消联网权限、取消静态IP地址使用权、封禁端口、关闭网站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30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第31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