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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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有害信息处理办法(试行)
2014年03月06日 13:51  点击:[]

2005-05-29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保证校园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害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传播的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依照我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校园网内主页、电子公告、留言版、聊天室、网络文件传输、网络多媒体播放等各种信息传递与交流形式中的有害信息管理。
对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通过校外网络上浏览、下载、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园网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发现校园网内不良信息后,应及时向其报告。

第五条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校园网进行巡查。发现有害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网络中心采取删除信息、封闭网络端口、中断相关帐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并通知相应网站管理人员予以删除。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监督其删除。
在处理过程中,网络管理、学生工作、宿舍管理等部门以及有关网站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给予协助。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或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规定的,应通报保卫部予以协助。
对于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关文档的人员,涉及教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涉及学生的,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处理;涉及校外人员的,移送其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网站管理人员是指在信息服务登记中申报的网站负责人、管理员和其他实际负责网站信息管理的人员。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自行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中不包含有害信息,不提供有害网页的链接;
(二)保存必要的用户使用情况日志;
(三)经常对用户上载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并报告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害信息备份文件应上交,不得私自留存;
(四)根据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记录,协助对有害信息的追查;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第七条 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学生,学生工作部门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依照《广西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以上责任人员,除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外,经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网络中心可以给予封禁有关IP地址、封闭帐号等处罚。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网络管理人员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网站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必要的用户日志,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怠于履行检查义务,致使有害信息反复出现的,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对于网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网站管理人员明知网站存在有害信息而不报告的,或者私自留存有害信息备份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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