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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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04月16日 16:18  点击:[]

                                                                                                 

为确保广西民族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便于学校校园卡的统一管理和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管理高效的重要基础系统。校内各单位须积极配合该系统建设,提供系统所需的本部门相关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推广系统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中的应用,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其在校内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门禁管理、琴房管理、消费管理、会议、考勤管理、银行卡向校园卡的单向转帐(圈存)、缴费等功能,并具有代扣代缴等功能的介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的证卡,原有的各类卡管理系统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与校园卡系统实现对接。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卡系统主要由数据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三个子系统组成。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数据中心及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包括:校园卡身份数据收集,系统软件、数据中心设备、IP网络的运行维护,校园卡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挂失、解冻、账户查询,商户申请的受理、设备调拨,系统的日常监控等;财务处负责与校园卡持卡人、商户、银行、现金充值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属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相关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和管理。

第五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设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下设校园“一卡通”中心管理。学校财务处下设“一卡通”结算中心。

第六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校园卡系统瘫痪、被严重破坏、黑客入侵等紧急情况。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等单位有关人员做好协调配合。当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妥善处理应急事项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章校园卡种类

第七条 校园卡的分类、使用对象及权限

1.校园卡分为两大类,即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分为教职工卡和学生卡。正式卡具有身份验证、管理及消费等功能。临时卡具有简单管理或消费功能。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不同类型的校园卡具有不同的安全使用权限,其权限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有关安全规定设置,并随学校的发展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2.教工卡卡面上印制持卡人的卡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学生卡卡面上印制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学院、专业等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临时卡卡面不印制个人基本信息,只具有食堂就餐、超市购物消费等功能。校园卡经相关部门审批可附加其他功能。

第八条校园卡正式卡只限师生员工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均无权没收。

第四章  校园卡办理

第九条 办理校园卡一般须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表格可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领取或直接从校园一卡通服务网站下载。

一、正式卡(教职工卡和学生卡)办理

1.教职工卡只提供给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学校聘用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使用;学生卡只提供给我校正式注册有学籍的学生使用,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博士生、预科生、留学生、学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

2.每年批量新进教职工和新学生入校采取统一制卡的方式,由学校人事处、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完成制卡和发卡(相关部门配合)等工作。

3.符合正式卡办理条件的个别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零星入学的新生须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方可办理。

4.办理教职工卡应由人事处审核盖章,办理学生卡应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对应学生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5.离退休处统一将我校离退休人员的信息提供给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统一制卡,有个别离退休人员需办卡的,由本人的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交由离退休处审核盖章后办理。

6.教职工卡每人限办一张,学生卡每生限办一张。

二、临时卡办理

1.临时卡提供给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外校人员,函授生、自考类学生、短期留学生、外单位在校内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使用。

2. 函授学生使用临时卡的,须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自考类学生、短期留学生等使用临时卡的,须由主管学院向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3.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外单位在校内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外校人员,使用临时卡须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经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

三、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正式卡、临时卡申请挂失与解挂时,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学校相关部门证明,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服务点办理,对于无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挂失与解挂、代办挂失等均一律不予受理。用户也可直接在挂失机(圈存机)、网站上进行挂失与解挂操作。

四、换卡及补卡

1.因个人信息变化需要换卡,或者因原卡丢失而申请补办新卡,均需重新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并经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办理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有效证件换卡与补卡、代办换卡等均一律不予受理。换卡后原卡内余额可转账至新卡,原卡作废。

第五章  校园卡的期限

 

第十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1.教职工卡持卡时间长期有效,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进行审核检查。

2.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决定,即:全日制本科生的持卡有效期一般为4年,全日制专科生的持卡有效期一般为23年,研究生持卡有效期一般为2年或3年,预科生一般为1年,留学生的持卡有效期一般为14年。

3.临时卡的有效期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规定使用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校园卡的延期

1.对于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失去持有教职工卡资格的人员,如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并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延期使用申请表》申请延期,报相关单位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时间,同时进行安全权限重新认定。

2.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在每年625日之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延期手续。

3.对于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将休学学生名单报送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由“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暂停手续(不销户),待学生复学时凭相关证明恢复该卡使用。

4.对有效期满的学生卡,如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并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延期使用申请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时间,同时进行安全权限重新认定。

5.对有效期满的临时卡,如因各种原因确需继续使用,须提前半个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卡延期使用申请表》申请延期,并报经相关单位批准后予以办理,同时进行安全权限重新认定。

6.对于失去持卡资格或者有效期满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校园卡将终止使用,超过10天未申请延期的一律予以销户。

第十二条校园卡的功能终止

1.对于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毕业、退学等离校的各类学生,其持有的校园卡以学校职能管理部门通知的期限为部分功能终止时间,届时校园卡不收回,其身份证件功能和电子身份证件功能同时失效,可保留电子钱包功能,可将校园卡作为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卡使用(功能由学校确定)。

2.办理临时卡的人员,在离开学校或有效期满时,其持有的校园卡以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为终止时间,届时将终止该卡的使用并予以销户。临时卡销户时经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确认可退还卡内剩余金额(除规定不能退还现金部分外)。

3.除了学校认定应该回收的校园卡外,已经进行销户处理的校园卡原则上不收回,可留作纪念。

4.对因违反校规或者涉及安全隐患等校园卡,不管是否在有效期内学校可以强制执行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校园卡注销

1.对于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或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办理卡注销,结算教职工卡或学生卡内余额。办理卡注销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或工作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结算中心柜台不受理无证卡注销事宜。

2.临时卡自最后一笔记录算起,一年内无任何消费、转账、充值操作等记录的,视为睡眠卡,届时将直接终止该卡的使用并予冻结。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制卡及其费用

1.符合办理校园正式卡条件的人员首张校园卡执行免费统一办理,费用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承担。

2.临时卡办理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

3.校园卡因卡片丢失、损坏,持卡人需要重新定制卡片或换卡,须缴纳制卡工本费(按桂价费[2013]1号文件执行),费用由有持卡人承担。

4.校园卡在发出后10天内,因质量问题而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更换新卡片。

5.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其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兑现金。

6.对不应享受学校相关福利待遇的持卡人,学校保留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的收取标准另行文执行。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校园卡系统所有设备和各种连接缆线,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或未尽到责任,致使校园卡系统、设备和缆线等遭到破坏,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核,责任人将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  校园卡系统网络是独立于校园计算机网络的专用网,接入校园卡系统专用网络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自助查询系统各设备、圈存系统设备和线路由“一卡通”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所属终端设备(计算机、POS机、读卡器)由各用户单位或使用人负责使用、保养、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中心运行有关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主要包括每年新增教职工、新生校园卡制作工本费、聘用人员经费、日常维护经费等。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经费由财务处设专户管理,按有关规定统一结算。办理临时卡所需费用由申请使用临时卡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八章商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准许的校内经营单位是校园卡系统的特定商户。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经营者可向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时,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设备费用、维护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应为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管理等工作便利和条件。

第十九条  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按协议条款支付校园卡系统设备使用费、电子转账费和结算单据费等,根据双方的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清算与核查。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资金结账的准确性,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应按时统一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校园卡系统服务器。如果相关终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无法解决时,应尽快通知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有责任为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的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有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二条  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具体的收款、回款等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的,则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警示性条款

二十四  具有安全权限的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注册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对于违规使用的校园卡,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并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追究持卡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拾得他人校园卡应尽快上交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进行安全处置。拾得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违规用卡,一经查实,造成合法持卡人蒙受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其它责任问题者,除承担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的设备资源为学校公共设施,校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时应自觉爱护。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其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中心机房及其分布校园内的服务点的设备、软件系统、运营数据、网络接口、配置参数等均属于安全保密范围,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各管理使用部门应加强监控并承担各自负责范围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进入校园卡系统中心机房及其服务工作间,登录校园卡管理系统、操作其运营数据,自行接入其设备、网络接口,操作配置参数等均属于违反学校安全保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内经营单位和商户必须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校园卡系统线路和终端设备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或者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违者一经查实,除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西民族大学授权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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